刘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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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2004年6月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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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6月21日

上海车牌竞拍价格再次下挫,均价21001元。这主要是由于盛传车牌拍卖将要在7月份取消之故。此消息让“等协”(等待汽车、车牌降价协会)的我欣喜不已。同时,7月份车牌拍卖已经安排在7月24日进行。7月份拍卖的价格就令人有扑朔迷离之感了。
 
个人认为,上海拍照拍卖实属非法行为。这种非法行为将在7月份《行政许可法》的正式颁布实施而变得无可争议。理性一点,取消车牌拍卖将可能导致私车数量失控,这是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。但是“law is not negotiable”。我们只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想办法理性的解决问题。公然非法,这是更加不理性的行为。上海市政府也许应该(也许正在)更加积极的考虑替代方案。
 
车牌拍卖是违法的,限制车辆并没有明显的违法依据。我没有更好的方案。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。
 
当然,我不是法官,我只是“个人认为”此举非法。法院才是判决者。就算非法,非法行为尚未发生。如果7月份拍卖如期举行,才会有“非法行为之实”。之后,还要看是谁会是诉讼方,有没有人告政府。
 
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法律问题,我将一直关注。附上一则《法制日报》的文章,作为我的论据:
 
=======
 
车牌拍卖是否违法
《法制日报》2004年5月19日第8版 
 
  上海实行的私人轿车牌照拍卖制度,一直备受关注。上海也是目前全国惟一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,该项措施始于2000年。自去年以来,车牌价格持续走高,今年4月的车牌平均中标价已达到4.5492万元。车牌拍卖牵动着上海无数购车人的心,影响政府形象,也影响上海汽车消费走向。一路攀升的车牌价格阻碍了中低档轿车进入上海人的家庭。
 
  车牌拍卖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汽车总量,缓解道路拥堵状况。在城市道路建设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下,车牌拍卖作为过渡性措施使用,似乎无可非议。然而,车牌拍卖是否违法,则值得仔细分析。车牌拍卖制度包括车牌限额和车牌拍卖两个方面,以下分别讨论。
 
  轿车车牌限额是否违法?也就是说,上海市有无权力控制轿车总量?对此问题,法律并没有正面问答。今年5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交通安全法》)也不明确。按照《交通安全法》第9条的规定,申请机动车登记,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件;机动车来历证明;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;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、凭证。凡符合上述条件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使证,不能附加额外条件。另外,按照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(以下称《行政许可法》)第16条第四款的规定,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,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。可见,轿车车牌限额缺乏法律依据,车牌限额会导致轿车登记条件的附加,从而违反现行法律。
 
  当然,需要说明的是,《交通安全法》主要是从交通管理的角度制定的,无法要求它就城市道路建设与机动车辆控制等问题作出规定。就理性层面而言,交通拥挤的城市对轿车限量是合理的,因为过分的交通拥堵会给所有市民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,也影响投资环境和城市发展。有文章说,城市汽车限量与国家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不符,因而要一律禁止。这种单项发展的政策取向并不科学,汽车行业的发展如果不考虑到配套的交通、能源、环境等问题,迟早会制约其自身的发展。当然,车牌限量只能作为过渡性手段使用,城市必须加速道路建设和提升交通管理能力,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驾车需求。
 
  轿车车牌能否拍卖?拍卖是否违法?这是对车牌拍卖制度最大的质疑。其答案是拍卖违法。如果说车牌限量违法但其存在一定合理性的话,车牌拍卖却是既违法,也不合乎情理。首先,车牌拍卖违反法律的规定。从《交通安全法》和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看,车牌登记除工本费外,不允许其它收费。以竞标的方式收费,直接与法律的规定不符。其次,车牌拍卖违反了比例原则。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要和其实现的行政目的成比例。公法领域的拍卖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,显然与减少交通拥堵的目的不相一致。对汽车总量控制,可以采取顺序的方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发放牌照,并不必然需要拍卖。相反,拍卖带来的昂贵的车牌价格使得许多购车人异地登记,反而不利于汽车限量目标的实现。正如南方周末的报道所说,车牌拍卖药不对症。再次,车牌拍卖侵害了市民的平等权。驾车通行权是公民自由权的组成部分,公民不论贫富,都平等享有,即使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加以限制,也要以平等的方式,不应附加金钱标准。上牌竞标意味着谁有钱谁中标,结果驾车通行成了富人的特权,市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。第四,车牌拍卖影响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。拍卖的结果是中低档轿车被赶出了上海的市场。因为中低档车的消费附加费与车价比远高于高档车,限制了市民对中低档车的消费。在一定程度上,车牌拍卖是对汽车市场设置的地方壁垒。
 
  上述分析可见,车牌拍卖制度存在许多违法之处,需要调整。尤其是对拍卖手段的应用,需要给予广泛关注。为有效配置公共资源,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,在公共行政中引入拍卖手段极为必要,但拍卖手段的使用也要具备相应的条件。如果拍卖将损害公民的平等权、影响市场自由公平竞争、造成社会不公,则必须放弃拍卖手段。当然,对拍卖手段如何在公法领域中使用,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。
 
  (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)

posted @ 2004-06-21 09:59 刘润 阅读(3231) | 评论 (1)编辑 收藏